(2017)桂11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雪祺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1刑申4号黄站均:你因原审被告人黄雪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贺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黄雪祺因与邻居冯记东素有邻里纠纷,双方曾相互打骂并被公安机关批评制止,但黄雪祺又于2010年12月24日无故持酒瓶击打冯记东头部,并致冯记东脑震荡后综合症、反应性精神障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冯记东的陈述,证人周秀珍、李满珍、王维庭、何宝荣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病情介绍材料及相关检查报告,贺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放射科MR检查报告单,贺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贺州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广西平桂飞碟股份有限公司钛白粉厂出具的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龙泉医司鉴[2011]精鉴字第335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医司鉴定[2011]精鉴字5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贺州市广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贺州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贺州市精神医院疾病证明书、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被告人黄雪祺的供述,贺州市广济医院出、入院记录、病情介绍、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报告,贺州市人民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水岩坝派出所的值班日记,民警贺建平、叶云川出具的关于2010年8月22日至23日黄雪祺与冯记东、何宝荣夫妇打架的处置经过,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的定罪准确,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黄雪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已给予了相应的刑罚,原判并无不当。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足。综上,本院认为,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予以维持。特此通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