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索谋珍与岚县梁家庄乡索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谋珍,岚县梁家庄乡索家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392号原告索谋珍,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怀拴。被告岚县梁家庄乡索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索奴吉,职务,村委主任。原告索谋珍诉被告岚县梁家庄乡索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索谋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谋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已收取),由原告索谋珍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