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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剑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791号原告:李剑,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808448。法定代表人:曾顺华。原告李剑与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俊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