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英,系三门峡市崤函爱心公益协会推荐。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建峡诉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李建峡与袁某签订的换房协议,袁某返还李建峡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三街坊XX号楼XXX号住房一套、购房款7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建峡于2015年6月15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2016年9月22日向被告人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保证在2016年10月15日将住房返还李建峡,但直至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2016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时仍拒不履行。被告人袁某在有工资性收入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李建峡未将涉案房屋交付袁某,袁某无房居住,故亦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人袁某已于2017年2月20日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且被告人袁某虽有退休金收入,但因多种疾病每月需购药治病,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判决,希望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李建峡诉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李建峡与袁某签订的换房协议,袁某返还李建峡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三街坊XX号楼XXX号住房一套、购房款7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建峡于2015年6月15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2016年9月22日向被告人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保证在2016年10月15日将住房返还李建峡,但直至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2016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时仍拒不履行。被告人袁某在有工资性收入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另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袁某将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三街坊XX号楼XXX号房屋返还李建峡。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告照片及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认罪、悔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辩称袁某系因李建峡未先履行交房义务,其才未履行相应的交房义务,现其已履行了交房义务,故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查,被告人袁某仅履行了交房义务,未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袁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丽虹人民陪审员 罗绍杰人民陪审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