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再国与王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再国,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石再国,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王慧,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再国与被执行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石再国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