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循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88号之一被执行人:龚循贵,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龚循贵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11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龚循贵应向本院缴纳罚金八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龚循贵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化支行存款3571.86元,被执行人龚循贵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循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除已扣划的存款外,被执行人龚循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夏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