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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有利、崔前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利,崔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283号申请人:王有利,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崔前峰,男,1962年3月5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与被执行人崔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前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前峰存款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璨TDH05TODAY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