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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立斌、黄冬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立斌,黄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袁立斌,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黄冬平,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袁立斌为与被执行人黄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冬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8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申请执行费1262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黄冬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次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冬平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冬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冬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3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