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吴利红与吴晓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红,吴晓云,吴利红,吴晓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131号原告:吴利红,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云,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吴利红与被告吴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吴利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利红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广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