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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吴利红与吴晓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红,吴晓云,吴利红,吴晓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131号原告:吴利红,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云,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吴利红与被告吴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吴利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利红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广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