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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红初与段明、陈小平、许战、谢辉、陈修洵、王义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初,段明,陈小平,许战,谢辉,陈修洵,王义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866号之一原告:胡红初,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舞,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平,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战,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辉,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修洵,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义夫,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红初诉被告段明、陈小平、许战、谢辉、陈修洵、王义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红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段明签订的《三方协议》;2.被告段明偿还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包括按银行贷款14000000元按每日万分之2.17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另包括按每月30000元从2016年8月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85000元;3.被告陈小平、许战、谢辉、陈修洵、王义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3日、10月12日,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段明15000000元,2016年7月5日之前,被告段明偿还了5000000元,尚欠10000000元未偿还。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段明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被告段明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由被告承担银行贷款14000000元的贷款利息,并另每月付给原告30000元,期限为1年。协议签订后,被告段明从2016年10月21日起未再支付银行利息,从2016年8月5日起未再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16年10月22日,被告陈小平、许战、谢辉、陈修洵、王义夫作出股东会决议,自愿对三方协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被告未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告段明及案外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涉案款项属于刑事侦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红初的起诉。本案原告胡红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胡红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