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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41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诉称双方私下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