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清与被告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清,王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706号原告:王志清,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被告:王雁,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原告王志清与被告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甘肃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清、被告王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1个月的利息6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雁承认原告王志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清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7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