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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作东与被告吴占忠、吴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作东,吴占忠,吴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49号原告:乔作东,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吴占忠,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吴国庆,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蜂蜜山村*组。原告乔作东与被告吴占忠、吴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乔作东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作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乔作东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