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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红梅与张海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梅,张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07号原告:姜红梅,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海宇,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姜红梅与被告张海宇劳务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红梅负担。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