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红梅与张海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梅,张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07号原告:姜红梅,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海宇,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姜红梅与被告张海宇劳务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红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红梅负担。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