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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某某县易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某某县易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1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闫某某,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某某县易通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地址河南省西平县。负责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西平县易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