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威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903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威振,男,1990年1月12日生,住徐州市。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王威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人以被执行人王威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1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3月29日本院走访查找被执行人王威振未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威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4月13日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王威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下落不明,根据本案执行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威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