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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顿、任长青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顿,任长青,任丘市竹海柳韵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顿,男,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长青,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任丘市竹海柳韵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合作社经理。上诉人田顿因与被上诉人任长青、原审第三人任丘市竹海柳韵种植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田顿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任丘市鄚州镇一街村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其原为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实,并对其效力予以否定,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此应由原审法院对村委会为争议双方出具的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予以核实,确认内容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对争议土地的承包权人予以认定。如有必要,可依法追究证人的伪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