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甘廷福申请执行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廷福,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甘廷福,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克尔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廷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24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726号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247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