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俊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463号原告高俊里,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水利局办公室1-3层。社会统一代码:914104007112226898。法定代表人范红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里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俊里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高俊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高俊里负担。审 判 长 沈卫东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爽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