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谷葡萄、阮永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提娃,谷葡萄,阮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刑初60号自诉人邵提娃,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人谷葡萄,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人阮永帅,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谷葡萄之子。自诉人邵提娃指控被告人谷葡萄、阮永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2日,自诉人邵提娃以被告人谷葡萄、阮永帅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葡萄、阮永帅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邵提娃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邵提娃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 溪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