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艺峰与钱广芳、陈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峰,钱广芳,陈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595号原告:孙艺峰,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钱广芳,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陈永波,男,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艺峰诉被告钱广芳、陈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孙艺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钱广芳、陈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孙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艺峰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孙艺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