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99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菊芳、蒋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菊芳,蒋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主要负责人:蔡东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菊芳。被执行人:蒋彩。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菊芳、蒋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王菊芳、蒋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9月30日的欠息人民币50394.93元,以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7.5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王菊芳、蒋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6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6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合计人民币9356元,由被告王菊芳、蒋彩英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菊芳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但暂时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7336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