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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晓燕与王应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燕,王应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邓晓燕,女,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家住双临沧市临翔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王应高,男,汉族,不识字,务农,家住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晓燕诉被执行人王应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63元,案件受理费105元,执行费144元。被执行人王应高于2017年1月25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梅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