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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王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居世纪大道16-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3693872388G。法定代表人:郑鹏。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6522465-5。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被执行人:王宏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王宏军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的土地使用权[黄岩国用(2013)第01200021号]以清偿本案债务,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的土地使用权[黄岩国用(2013)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