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钟南电气与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3民初第277号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志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瑜,女,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职务董事长。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80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79191.7元,两项共计35919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2012年7月15日为交货日期,被告在收到货物当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价的90%,剩余的1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无争议后付清。但在原告将合同中总价值为280000元的货物运送给被告,且在货到之后的一年内被告没有提出任何争议,但被告却迟迟不予给付货款,直至今日,被告所欠原告的280000元货款依然没有予以结算,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方要求其支付货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货款已达4年之久,但其却没有一丝支付货款的意思表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依据,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一份。2、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技术协议一份。3、应对账款对账单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辩论,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提供KFB-Ⅱ型矿用开关保护智能试验台一台,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80000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付款方式为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即252000元,剩余价款10%即280000元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双方无任何争议后,在一个月内予以支付。发货方式为卖方采用汽车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未支付原告约定货款。原、被告双方签合同后,针对所购KFB-Ⅱ型矿用开关保护智能试验台另行签订技术协议一份,该协议对该设备的技术特征及配置、检测功能、技术参数、产品成套性、售后服务等作出约定。2016年1月20日,原告因公司股权变更审计需要,与被告进行对账核实,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80000元,被告予以盖章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确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16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钟南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被告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