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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捷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港儿、苏燕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捷安运输有限公司,徐港儿,苏燕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322民初467号原告惠州市捷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水茶园村委水背塘。组织机构代码:69643888-6。法定代表人彭澎。委托代理人黄达权,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徐港儿,女,汉族,2006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苏燕云,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灿辉,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10时00分,任国灿驾驶粤L×××××号重型罐式货车在博罗县龙溪镇龙园大道白莲村660门牌路段倒车时,与黄翠英驾驶的电动助力车(搭乘徐港儿、徐港盛)发生碰撞,造成黄翠英、徐港儿、徐港盛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国灿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翠英、徐港儿、乘车人徐港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入院当日原告为其垫付了11000元医疗费,被告出院后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其中要求赔偿医疗费5411.90元,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为被告徐港儿支付了所欠医院医疗费5411.9元,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向被告徐港儿赔付医疗费5411.9元及其他赔偿款。原告事后持医疗单据向第三人理赔时,第三人告知已按判决向被告赔付5411.9元,不可能再重复赔付。据此起诉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411.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港儿、苏燕云在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惠州市捷安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该款支付到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户名:黄达权,帐号:62×××89)。二、被告如约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其他任何责任;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按起诉的数额5411.9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林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