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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琳琦与尹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琦,尹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6号原告:陈琳琦,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帆,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琳琦为诉被告尹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50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于当日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签字捺印,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尹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琳琦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尹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琳琦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500元。如果被告尹帆未按本判决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尹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