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申敬林与徐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敬林,徐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464号原告:申敬林,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武功县武功镇松林村。被告:徐西锋,男,64岁,住武功县武功镇松林村。原告申敬林诉被告徐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