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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申敬林与徐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敬林,徐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464号原告:申敬林,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武功县武功镇松林村。被告:徐西锋,男,64岁,住武功县武功镇松林村。原告申敬林诉被告徐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