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杨与被申请人王泓淳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杨,王泓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财保37号申请人李杨,男。被申请人王泓淳,男。申请人李杨与被申请人王泓淳因XX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泓淳名下位于XX房屋。申请人李杨提供XX名下位于XX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泓淳名下位于XX房屋,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二、查封申请人李杨提供XX名下位于XX房屋,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西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