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汪寿森、兰溪市金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寿森,兰溪市金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汪寿森,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现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兰溪市金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官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永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寿森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金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尚欠货款248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5020元,执行费36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1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