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谭丛蓉、熊晓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丛蓉,熊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8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丛蓉,女,汉族,l97l年l月l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泳曦,四川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晓燕,女,汉族,l98l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再审申请人谭丛蓉因与被申请人熊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谭丛蓉因与被申请人熊晓燕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谭丛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丛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睿先审判员 范 玉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