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肖桂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桂玲,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巍,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桂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桂玲及其辩护人吴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桂玲于2010年至2012年通过薛某某制作了假房照,使自己在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的无房照房屋(评估价值93000元)变成有房照房屋(评估价值191813元)。2014年6月份骗取公主岭市房屋征收办中心房屋征收补偿款98813元。该房屋征收补偿款以回迁安置房的形式支付,现回迁安置房没有交付。案发后,被告人肖桂玲被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肖桂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付某某、汪某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桂玲使用伪造的房屋执照骗取房屋补偿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肖桂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桂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卷宗申奥公司销售经理证实,涉案回迁楼都没有交工,也没有给付到回迁户手里,肖桂玲系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肖桂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三、辩护人举证的由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返款情况说明,体现肖桂玲委托亲属将骗取的补偿面积及差额款如数返还房屋征收中心,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四、肖桂玲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其不懂法、不学法;五、肖桂玲始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肖桂玲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桂玲于2010年至2012年通过薛某某制作了假房照,使自己在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的无房照房屋(评估价值93000元)变成有房照房屋(评估价值191813元)。2014年6月份骗取公主岭市房屋征收办中心房屋征收补偿款98813元。该房屋征收补偿款以回迁安置房的形式支付,现回迁安置房没有交付。案发后,被告人肖桂玲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证明薛某某、付某某、汪某辨认肖桂玲的经过。2、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明送检的肖桂玲房屋产权证、谢某某房屋产权��、李某房屋产权证、薛某房产执照、袁某某房产执照、孟某某房屋产权证和李某2房屋产权证共7本房产执照上的“公主岭市某某乡人民政府房产执照专用章”公章印文与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2003年5月12日前使用的“公主岭市某某乡人民政府房产执照专用章”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送检的肖桂玲房屋产权证、谢某某房屋产权证、李某房屋产权证、薛某房产执照、袁某某房产执照、孟某某房屋产权证和李某2房屋产权证共7本房产执照上的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送检的肖桂玲房屋产权证、谢某某房屋产权证、李某房屋产权证、薛某房产执照、袁某某房产执照、孟某某房屋产权证和李某2房屋产权证共7本房产执照上的书写字迹与薛某某亲笔书写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3、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房产执照》“产权所有人情况”页和《房产执照存根》上的“公主岭市某某乡人民政府房产执照专用章”骑缝印文,与所提交样本上的“公主岭市某某乡人民政府房产执照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4、四平恒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单,证明被告人肖桂玲所有的116.25平方米房屋按有照房评估价值为191813元;按无照房评估价值为93000元。5、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肖桂玲的刑事责任年龄。6、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桂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肖桂玲无前科劣迹。8、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被告人肖桂玲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9、证人薛某某证言,证��2012年7、8月份,薛某某给某某乡某某村二组李某1的妻子办理的三本假房照,给李某2办理了一本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假房照,给肖桂玲办理了一本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假房照,给孙长久办理了一本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假房照,给姓袁的办理了一本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假房照。10、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张某在公主岭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工作,薛某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薛某某让张某把假房照存根放进住建局产权处管理室档案里,张某先后放进去三张假房照,其中一次就是肖桂玲的假房照。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肖桂玲是张某某的前妻,二人动迁的房子有一所是2008年以后盖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房子的房照是肖桂玲办的,具体情况张某某不知道。12、证人夏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动迁的业务经理,某某开发的楼盘涉及动迁户的回迁楼没有交工,也没有给付到动迁户手里。13、证人付某某、汪某证言,证明二人是某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工作人员,某某征收房号XX户动迁是二人一起征收的,被征收的是两栋房子,房照名分别是张某某和肖桂玲,征收协议是肖桂玲签的。14、被告人肖桂玲的陈述,证明2008年左右肖桂玲盖的100多平的房子,当时房子没有审批,政府已经不给办房照了,肖桂玲听说薛某某可以办房照,肖桂玲就给薛某某一万元钱让其办房照,后来房屋动迁时,肖桂玲使用了假房照,回迁要的都是楼房,当时不够两套肖桂玲用当时家里的老房子又补充了点平数,房子现在还没下来。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肖桂玲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桂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桂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桂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甘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