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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与严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严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7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蔚,镇长。被执行人:严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严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1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严某、陈某某退还申请执行人拆迁补偿款44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950元。被执行人严某、陈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某、陈某��在外欠债较多,现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消除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李 耿代理审判员 杨 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