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卫星、郑文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星,郑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姚卫星,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郑文惠,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卫星与被执行人郑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本院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文惠3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