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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171号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卫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法定代表人:王列卡。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