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允南,局长。被执行人温州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国胜。本院在执行(2006)龙行执字第607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开展国土领域非诉执行积案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本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应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2006)龙行执字第607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2、准予强制执行温土资罚字(2005)24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温州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退还其非法占用的1687.69平方米土地,并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687.6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1519.25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有配合职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宏斌审判员 李晓忠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