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长明、崔长华等与崔吉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明,崔长华,崔长东,崔吉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449号原告:崔长明,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崔长华,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崔长东,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吉法,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长明、崔长华、崔长东与被告崔吉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长明、崔长华、崔长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被告崔吉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长明、崔长华、崔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崔长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崔长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崔长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崔吉法醉酒后在车王镇崔什西村无故与本村的崔铁军(原告崔长华之子)搭讪,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崔吉法光着上身,满头是血又来到崔铁军处无故寻衅滋事,踹开屋门进屋找崔铁军,经原告方劝阻拒不离开。被告方家人来到后,被告又纠集组织家人对原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使三原告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崔吉法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实是:2016年2月8日,三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崔吉法家中无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且将崔吉法及崔吉法妻子高立萍打伤,致使崔吉法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其损失也应由原告及其家人赔偿。该纠纷责任在原告方,被告崔吉法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崔吉法醉酒后在本村无故与原告崔长华之子崔铁军搭讪,二人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崔吉法光着上身,满头是血又来到崔铁军住处无故滋事,踹开屋门进屋找崔铁军,经劝阻拒不离开。后原告与被告发生了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崔长明、崔长东、崔长华受伤。无棣县公安局车王派出所接警后,经调查作出了对被告崔吉法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在赔偿问题上,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形成诉讼。原告崔长明因该纠纷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13天,支出治疗费7772.6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按照日30元×13天计算),误工费772.07元(13天×59.39元),护理费1123.46元(按照其妻子蔡荣芳城镇户籍误工标准计算为:13天×86.42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其居住地与治疗医院距离酌定)。原告崔长东因该纠纷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支出治疗费2403.54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按照日30元×7天��算),误工费415.73元(7天×59.39元),护理费604.94元(按照其妻子刘明琴服务处所皮件厂城镇误工标准计算为:7天×86.42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其居住地与治疗医院距离酌定)。原告崔长华因该纠纷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1天,支出治疗费1315.2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按照日30元×1天计算),误工费59.39元(1天×59.39元),护理费59.39元(按照其妻子农村户籍误工标准计算为:1天×59.39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其居住地与治疗医院距离酌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无棣县公安局棣公车行法决字(2016)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崔吉法的询问笔录,原告崔长明、崔长东、崔长华住院病案及用药清单,治疗费单据,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崔长明、崔长东、崔长华与被告崔吉法系同村村民,双方在生产、生活中应相互帮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即使发生一点矛盾,也应互相谦让,妥善处理。本案纠纷的发生系崔吉法酒后引发,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三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也印证了崔吉法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被告崔吉法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崔长明、崔长东、崔长华在被告酒后滋事的情形下未能正确处置,并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受伤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经调解无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吉法赔偿原告崔长明治疗费7772.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772.07元、护理费1123.46元、交通费100元等共计10158.15元的70%计7110.71元;二、被告崔吉法赔偿原告崔长东治疗费2403.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误工费415.73元、护理费604.94元、交通费100元等共计3734.21元的70%计2613.95元;三、被告崔吉法赔偿原告崔长华治疗费131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误工费59.39元、护理费59.39元、交通费100元等共计1564元的70%计1094.80元。上述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崔吉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