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30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芮晓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芮晓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142号原告李向东,男,1978年8月25日出���,现住正蓝旗。被告芮晓虎,男,1993年7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围场县。原告李向东诉被告芮晓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春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晓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东诉称,2016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酒后在正蓝旗黑城子东胡萝卜地与原告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后由鲍某某、芮某甲、芮某乙等人将被告拉开后,被告到厨房拿出菜刀对原告进行追砍,致使原告多处受伤。案发后,由正蓝旗公安局黑城子示范区派出所出警调查,确定被告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情节较重,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正蓝旗公安局作出蓝公(黑)行罚决字(2016)129号��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十日拘留,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经黑城子卫生院简单处理伤势后转至正蓝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臂部刀刺伤。原告系铲车车主,事发前自带铲车工作,每日收入6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88.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护理费2486元、误工费13200元、营养费22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9074.7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芮晓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向东为使其诉讼主张得到支持,在本院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正蓝旗医院病历、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到正蓝旗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出医疗费5995.76元。2、黑城子卫生院门诊处方单1张,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到黑城子卫生院简单处理伤势支出医疗费693.02元。3、黑城子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关于芮晓虎殴打李向东一案的结案说明,用以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行政处罚的事实。4、鉴定委托书一份、鉴定费票据1张,用以证明支出鉴定费1500元。5、交通费票据3张,用以证明因鉴定支出过路费13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酒后在正蓝旗黑城子东胡萝卜地与装载机司机原告李向东发生纠纷,二人在工棚两床之间发生厮打,被告芮晓虎用身体骑在原告李向东胸部,后鲍某某、芮某甲、芮某乙等人将二人拉到工棚外,后被告芮晓虎到厨房拿菜刀在工棚外与原告李向东发生厮打,再用菜刀将原告李向东左面后肩部及左小臂砍伤。原告受伤后,到黑城子卫生院简单处理伤势后转至正蓝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臂部刀刺伤,支出医疗费6688.78元、鉴定费1500元、因鉴定支出过路费130元。本院认为,被告芮晓虎故意伤害原告李向东身体,侵害原告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李向东的诉讼请求计算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6688.7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2200元(100元/天×22天)。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为2200元(100元/天×22天)。4、误工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为2486元(113/天×22天)。5、护理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2486元(113元/天×22天×1人)。6、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确定为500元。7、鉴定费15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060.78元,由被告芮晓虎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芮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向东各项损失18060.78元。二、驳回原告李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芮晓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春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