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与寇博、徐伟伟、黄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403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法定代表人:巩建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寇博,男,汉族,住平川区红会路东街一巷。被执行人:徐伟伟,男,汉族,住平川区大水头路**号。被执行人:黄鑫,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孙楼行政黄营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寇博、徐伟伟、黄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