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青岛四达全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四达全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40号原告:青岛四达全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温州路48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6825675E。法定代表人:张子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3547D。法定代表人:王兴省,职务: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青岛四达全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四达全机电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