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与章昌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章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章昌清,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章昌清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6)20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