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梁敬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梁敬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89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碧鉴路6号。负责人:李伟聪。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杨,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敬雄,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梁敬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敬雄的银行存款9286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已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敬雄的银行存款9286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