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董怡乐与张松林、徐瑞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怡乐,张松林,徐瑞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095号原告董怡乐,女,201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法定诉讼代理人董永康,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林,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徐瑞苹,女,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16层。代表人:吴国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怡乐诉被告张松林、徐瑞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怡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松林、徐瑞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怡乐对被告张松林、徐瑞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怡乐撤回对被告张松林、徐瑞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怡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