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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贾全洪与三台县北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洪,三台县北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460号原告:贾全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德,三台县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三台县北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法定代表人:赵坤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全洪诉被告三台县北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贾全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全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全洪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