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管洪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67号原告:管洪军,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一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42号。原告管洪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洪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