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616号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金敏,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郑明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