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光君与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君,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396号原告:崔光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光君与被告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崔光君诉称,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本市花山区湖南东路1777号台商兴业广小区X栋XX号房屋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各项条件,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但被告直至2016年12月25日才下发《房屋交付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1月3日交付房屋,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为2017年1月3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15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405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宏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开发项目系本市招商引资的台商项目,2016年初,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部分业主围堵被告施工现场及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社会影响重大,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方协调,当时业主代表也口头同意后续违约损失不予追究,项目勉强继续施工至今,如处理不当,可能造成被告资金链断裂,将威胁多数购房人的基本权益,引发社会不稳,故本案系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宜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考虑本案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本案尚不构成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亦不具备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情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