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生永与魏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永,魏学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03号原告:张生永,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魏学英,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永诉被告魏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永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张生永。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