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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永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4执恢3号张永宁:你与袁之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谢民一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之锦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袁之锦12724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91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