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仲晓凤、徐春燕等与王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凤,徐春燕,王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646号原告仲晓凤,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生,高中文化,住新县。原告徐春燕,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被告王钢,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委托代理人万敏,1979年5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工,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晓凤、徐春燕诉王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晓凤、徐春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凤、徐春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