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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仲晓凤、徐春燕等与王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凤,徐春燕,王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646号原告仲晓凤,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生,高中文化,住新县。原告徐春燕,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被告王钢,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委托代理人万敏,1979年5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工,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晓凤、徐春燕诉王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晓凤、徐春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凤、徐春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帆